版本号:V2.0 | 更新日期:2026年10月21日 | 生效日期:2026年10月21日
【协议说明】本《礼品卡转让协议》(下称"本协议")由转让人与深圳市骏融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"受让人"或"本公司")订立,用于明确双方就礼品卡权益转让的权利义务。您在本平台提交卡密并确认报价,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。本协议为《服务协议》的组成部分,与《服务协议》不一致时,就转让事项以本协议为准。
1.1 转让人:指在本平台完成实名认证、并提交礼品卡转让申请的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。转让人应为所转让礼品卡的合法持卡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处分权人;以单位名义转让的,操作人应持有该单位的有效授权。
1.2 受让人:深圳市骏融科技有限公司,统一以本平台名义受理转让并按本协议支付价款。
1.3 本协议通过电子方式订立:转让人在平台页面点击确认并提交订单的行为,视为签署本协议,与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。双方确认电子订单记录、系统日志、核验记录可作为证明协议成立与履行的证据。
2.1 转让标的为转让人合法持有的礼品卡所承载的余额或兑换权益,卡种、面额以转让人在平台提交并由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。
2.2 转让标的不包括:卡片实体本身(除双方另有约定由本公司回收实体卡外)、发卡机构提供的与持卡人身份绑定的权益、以及依法不得转让的权益。
2.3 转让完成后,标的权益归属于受让人,受让人有权自行处置,转让人不得干涉。
3.1 转让人对转让标的享有完整、合法、可处分的所有权,标的之上不存在质押、查封、冻结、挂失、争议或其他权利负担。
3.2 卡券来源合法,非通过盗窃、诈骗、抢劫、职务侵占、黑客攻击、伪造变造等违法方式取得。
3.3 卡券未被使用、未部分使用、未被冻结或挂失、未过期、未作废,卡内余额与所申报面额相符。
3.4 卡密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且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、转让或重复提交。
3.5 转让行为不违反发卡机构的持卡章程、转让限制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,且不涉及洗钱、套现、赌资转移、逃税等违法目的。
3.6 转让人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以单位名义转让的,已取得合法授权。
3.7 转让人违反上述任一保证的,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价款并赔偿受让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(含受让人向发卡机构、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的赔偿、行政罚款及维权合理支出)。
4.1 转让人在平台选择卡种、填写面额、提交卡密并确认报价,构成转让要约。
4.2 受让人按"系统初验 + 人工复核"方式对卡密进行核验;核验通过并生成有效订单,构成承诺,本协议于订单生成之时成立并生效。
4.3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,视为未达成承诺,本协议不成立,受让人不承担付款义务:卡密核验不通过(错误、已使用、已过期、被冻结等);申报面额与卡内实际面额不符且双方未就调整达成一致;卡种超出当日回收范围;系统显示"待人工报价"而尚未完成报价确认。
4.4 卡种、面额填写错误的,受让人可通过订单备注或客服渠道与转让人确认:可就更正后的信息重新提交订单;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,订单予以撤销,卡密信息按受让人信息安全规则处理。
5.1 转让价款 = 卡内实际面额 × 订单确认的折扣率。折扣率以提交时页面展示并经转让人确认的数值为准。
5.2 展示为"高价回收""议价"的卡种,价款以人工报价并经转让人确认的金额为准;未确认前,页面展示不构成价格承诺。
5.3 转让价款在验收通过后计入转让人平台账户余额。转让人可申请提现至本人实名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,提现按每笔 2 元收取通道手续费,具体以提现页面提示为准。
5.4 转让人依法就转让所得自行申报纳税。需要发票的,可在订单完成后 30 日内提出申请。
6.1 交付方式:转让人以电子方式向受让人交付卡密信息,交付完成的时点为订单提交成功之时。
6.2 验收标准:卡密可正常验证;卡内余额与申报面额一致;卡券未处于冻结、挂失、已使用、已过期状态;卡种与订单一致。
6.3 验收期限:受让人应在服务时间(每日 08:00-23:00)内完成验收,一般于订单提交当日完成;因发卡机构接口维护等非受让人原因延迟的,验收期限相应顺延,受让人应告知转让人。
6.4 验收通过后,受让人通过订单状态与站内通知告知转让人;未通过的,应说明原因。
7.1 卡券权益及毁损、灭失、被冻结的风险,自验收通过之时转移至受让人。
7.2 验收通过前,卡券被使用、被冻结、被作废或余额变动的风险由转让人承担;因转让人另行使用、挂失、补卡或向第三方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兑付的,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7.3 验收通过后,因发卡机构经营变化、政策调整、停止兑付等非因转让人过错的原因导致卡券无法使用的,由受让人承担该风险,转让人不承担责任。
7.4 验收通过后,因发卡机构追溯认定该卡券系违法取得、盗刷或违反持卡章程而被冻结、追回的,受让人有权向转让人追偿已支付的价款及损失。
8.1 转让人就转让标的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,担保期为验收通过之日起 7 日;法律法规规定更长期间的,从其规定。
8.2 担保期内出现下列情形,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退回全部或部分价款,或从转让人账户余额中直接扣减:卡内实际余额低于申报面额;卡券已部分使用;卡券被发卡机构认定违规而冻结、作废;卡密被重复提交或已被第三方使用。
8.3 转让人账户余额不足且拒不补足的,受让人有权暂停其账户功能,并依法追偿。
8.4 受让人主张瑕疵的,应提供核验记录、发卡机构反馈等证据;转让人有异议的,可在收到通知后 3 日内提出,双方协商解决。
9.1 下列卡券不得转让,转让人提交该类卡券的,受让人有权拒收、撤销订单并视情节限制或终止其账户:
(1)已使用、余额不足或已过期的;
(2)被冻结、挂失、作废或存在权属争议的;
(3)来源不明、无法说明合法取得渠道的;
(4)发卡机构明确禁止转让或仅限记名人使用的;
(5)伪造、变造、通过技术手段生成的;
(6)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交易的(含用于洗钱、套现、赌资转移的)。
10.1 转让人违反本协议第三条、第九条约定的,应退还价款并赔偿损失;涉嫌违法犯罪的,受让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。
10.2 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,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人支付违约金;因银行、支付机构处理延迟或转让人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延迟除外。
10.3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赔偿直接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(含律师费、诉讼费、公证费、差旅费)。
11.1 因不可抗力(含自然灾害、疫情、战争、政府行为、监管政策变化、电信主干线路中断、大规模网络攻击)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,该方在受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障碍消除后继续履行。
12.1 双方确认以转让人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码、电子邮箱及平台站内信为有效送达方式,通知自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。
12.2 转让人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更新的,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转让人承担。
13.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。
13.2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可向受让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14.1 本协议为《服务协议》的组成部分;本协议未尽事宜,适用《服务协议》《回收说明》的相关约定。
14.2 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14.3 本公司修改本协议时,按《服务协议》第十六条的方式公示并生效;修改不影响生效前已成立订单的履行。
受让人:深圳市骏融科技有限公司
客服电话:15918696484(每日 08:00-23:00)
联系地址: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澜园路7号好品居3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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